关于防范比特币风险的通知的规定目录
2013年12月5日,中国人民银行等五部委发布的防范比特币风险的通知规定:比特币不是真正的货币,不能且不
关于防范比特币风险的通知的规定
理解比特币的基本原理。
想要投资比特币,需要掌握比特币的基本知识。了解比特币的交易机制以及市场动向,对于做出明智的决策非常重要。同时,也要意识到比特币市场的不稳定性和风险。
玩比特币违法吗?
法律分析:比特币在中国是不合法的。
关于防范比特币风险的通知指出,现阶段,各金融机构和支付机构不得以比特币为商品或服务定价,不得进行比特币交易或作为交易对手进行交易不得接受比特币相关保险业务或将其纳入保险范围,不得直接或间接地向客户提供比特币相关服务。为顾客提供比特币的注册、交易、清算、结算等服务。接受比特币,或者使用比特币作为结算工具。开展比特币兑换人民币和外币的服务。开展比特币的存储、存托、担保等业务。发行比特币相关的金融商品。将比特币作为投资信托和基金等的投资对象。
法律依据:中国人民银行、工业和信息化部、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防范比特币风险的通知。
一、正确认识比特币的属性
比特币具有发行企业不集中、总量有限、使用地域不受限、匿名性等四个特征。
比特币虽然被称为“货币”,但它并不是由货币当局发行的,因此没有法律上的强制性,并不是真正意义上的货币。
从性质上看,比特币应该是特定的虚拟商品,与货币没有同等的法律地位,不应该作为货币在市场上流通。
二、各金融机构和支付机构不得开展比特币相关业务
现阶段,各金融机构和结算机构将比特币作为商品或服务定价,进行比特币交易,作为中央交易对手进行交易,接受与比特币相关的保险业务,为比特币提供担保。不得作为危险对象,不得直接或间接向顾客提供与比特币相关的其他服务。为顾客提供比特币的注册、交易、清算、结算等服务。接受比特币,或者使用比特币作为结算工具。开展比特币兑换人民币和外币的服务。开展比特币的存储、存托、担保等业务。发行比特币相关的金融商品。将比特币作为投资信托和基金等的投资对象。
三、加强对比特币网站的管理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电信条例和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提供比特币注册、交易等服务的互联网站,应当在电信管理机构登记注册。
电信管理机构根据有关管理部门的认定和处罚意见,依法关闭了非法比特币互联网站。
四、防范比特币洗钱风险
中国人民银行各分行要密切关注比特币等具有匿名性强、易于跨境流通等特征的虚拟商品的动向和动向,认真研究洗钱风险,采取相应措施。
各分支机构应将辖区内依法设立并提供比特币注册、交易等服务的机构纳入反洗钱监管,督促其加强反洗钱监测。
提供比特币注册、交易等服务的互联网站应当认真履行反洗钱义务,识别用户身份,要求用户实名注册,提供姓名、身份证号码等信息登记信息。
金融机构、支付机构和提供比特币登记、交易等服务的互联网站,一旦发现比特币或其他虚拟商品相关可疑交易,应立即进行中国反洗钱监测向金融分析中心报告,协助中国人民银行开展反洗钱调查工作。如果发现使用比特币进行诈骗、赌博、洗钱等犯罪活动的线索,请向公安机关报案。
五、加强对社会公众货币知识的教育和投资风险提示
各部门、金融机构、支付机构应当在日常工作中正确使用货币概念,重视加强货币知识教育,正确认识货币,正确看待虚拟商品和虚拟货币,合理投资;将合理控制投资风险、维护自身财产安全等观念纳入金融知识普及活动内容。引导社会大众树立正确的货币观念和投资理念。
各金融监管机构可以根据本通知制定相关实施细则。
请中国人民银行上海总行、各分行、营业管理部、省会城市中心支行将本通知转发辖内各地方金融机构和支付机构。
在执行本通知过程中发现的新情况、新问题,请及时向中国人民银行报告。
2013年12月5日,中国人民银行等五部委发布的防范比特币风险的通知规定:比特币不是真正的货币,不能且不
D。
问题分析:比特币不是真正的货币。不能也不应该作为货币在市场上流通使用。因为那不是国家发行强制的东西。选项A是错误的。因为货币的本质是一般等价物。B项错误,价值尺度和流通手段是货币的基本功能。选项C是错误的。因为价值和使用价值是货币的属性。
所以答案是D。
关于防范比特币风险的通知的通知内容
中国人民银行、工业和信息化部、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防范比特币风险的通知
最近,通过特定计算机程序计算出的“比特币”(Bitcoin)在国际上备受关注,在国内也出现了谈论比特币及比特币相关商品的机构和个人。
为保护社会公众财产权益,保障人民币法定货币地位,防范洗钱风险,维护金融稳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人民银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洗钱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电信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正确认识比特币的属性
比特币具有发行企业不集中、总量有限、使用地域不受限、匿名性等四个特征。
比特币虽然被称为“货币”,但它并不是由货币当局发行的,因此没有法律上的强制性,并不是真正意义上的货币。
从性质上看,比特币是特定的虚拟商品,不具有与货币同等的法律地位,不能也不应该作为货币流通。
二、各金融机构和支付机构不得开展比特币相关业务
现阶段,金融机构和支付机构不可以用比特币定价产品或服务。不能买卖比特币,也不能作为中央交易对象进行交易。不要接受比特币相关的保险业务,也不要将比特币纳入保险责任范围。为顾客提供比特币的注册、交易、清算、结算等服务。接受比特币,或者使用比特币作为结算工具。开展比特币兑换人民币和外币的服务。开展比特币的存储、存托、担保等业务。发行比特币相关的金融商品。将比特币作为投资信托和基金等的投资对象。
三、加强对比特币网站的管理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电信条例和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提供比特币注册、交易等服务的互联网站,应当在电信管理机构登记注册。
电信管理机构根据有关管理部门的认定和处罚意见,依法关闭了非法比特币互联网站。
四、防范比特币洗钱风险
中国人民银行各分支机构将密切监测比特币及其他类似具有匿名性、跨境流通便利性等特征的虚拟商品动态和态势,认真研判洗钱风险,采取针对性防范措施应该做。
各分支机构应当将辖区内依法设立的提供比特币注册、交易等服务的机构纳入反洗钱监管,督促其加强反洗钱监测。
提供比特币注册、交易等服务的互联网网站,必须切实履行反洗钱义务,要求识别用户身份,实名注册。
金融机构、支付机构和提供比特币登记、交易等服务的互联网站,一旦发现比特币或其他虚拟商品相关可疑交易,应立即进行中国反洗钱监测向金融分析中心报告,协助中国人民银行开展反洗钱调查工作。如果发现使用比特币进行诈骗、赌博、洗钱等犯罪活动的线索,请向公安机关报案。
五、加强对社会公众货币知识的教育和投资风险提示
各部门、金融机构、支付机构应当在日常工作中正确使用货币概念,重视加强货币知识教育,正确认识货币,正确看待虚拟商品和虚拟货币,合理投资;将合理控制投资风险、维护自身财产安全等观念纳入金融知识普及活动内容。引导社会大众树立正确的货币观念和投资理念。
各金融监管机构可以根据本通知制定相关实施细则。
请中国人民银行上海总行、各分行、营业管理部、省会城市中心支行将本通知转发辖内各地方金融机构和支付机构。
在执行本通知过程中发现的新情况、新问题,请及时向中国人民银行报告。